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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青政〔20175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目录自2017年10月14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州)河流的水利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小水电项目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执行。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火电机组进行热电改造兼顾供热的,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热电机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国家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和省级年度开发方案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跨市(州)330千伏、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750千伏变电站扩建(增容、增间隔)及非跨市(州)33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州)管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州)管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铁路专用线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省道网和跨市(州)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地方铁路、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省道网和跨市(州)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跨市(州)内河航运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跨市(州)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依据《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中央的,按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实行核准或备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领域限制类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其他领域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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